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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暂停加倍收取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012-07-10   发表:

来自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消息,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281日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

上述规定有效期为3年,至20157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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