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卖会场地租赁合同文本强调出租方有责
本报北京12月12日电 (记者张路)近年来,消费者对特卖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投诉不断上升。日前,上海市工商局宣布,推出《上海市特卖会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特卖会举办期间,消费者投诉由承租方设专人处理,先行赔付;特卖会结束后的消费者投诉,由场地出租方先行赔付。这意味着,场地出租方不再是没有责任的“房东”,要为不慎选择承租方负连带责任。
据上海市工商局消保处负责人介绍,从近期的监查看,多起特卖会被发现存在侵害著名商标知识产权的行为,一些特卖会打出了“名牌”、“优质”的旗号,销售商品却批发自低层次市场;虚报商品原价,制造大幅度打折促销的假象。
据悉,特卖会部分场地出租方只注重经济效益,对承租方的行为不闻不问,埋下质量和安全隐患。等到消费者发现自己落入“陷阱”,再返回现场时,早已人去楼空。找场地出租方理论,往往被“只是房东,不知道具体的销售”为由断然拒绝。
此次,上海推出“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租方应审核承租方的经营能力等情况,如因选择承租方不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引起群发事件、消费者投诉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出租方应负连带责任。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或无证照经营的参展商,出租方也有权立即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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