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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我国生产的大粒花生加强监视检查
2012-02-09   发表:

  2012年1月25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125第6号通报:近日,根据2011年3月30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30第15号通报(于2012年1月25日最终修正为食安输发0125第2号通报),解除对于中国生产的大粒花生中六六六(BHC)的命令检查,但将加强对于该产品相关农药残留的监视检查。  

  1.对象食品:中国生产的大粒花生(仅限于简单加工)  

  2.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  

  (1)对于制造并出口的大粒花生,实施货物保留,针对其中的六六六(BHC)含量,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  

  (2)将中国生产的大粒花生(包括六六六在内)的监视检查频率提高至30%。对于注册检查机关无法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的,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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