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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日本、韩国进口丙酮反倾销措施明年6月将到期
2012-12-10   发表:

  商务部12月7日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即将于2013年6月9日到期。

  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利害关系方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反倾销复审申请;如果利害关系方未申请复审,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复审,则该反倾销措施将于2013年6月9日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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