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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备案制度
2007-04-08   发表: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规定要求,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有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勾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二是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对有下列6类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据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规定处罚外,将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来源:轻工商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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