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买的“雨润精制培根生制肉片”内藏有一根毛发,小张将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处销售的超市退还货款15.9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159元,但生产商不服一审判决(早报去年10月27日曾报道)。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13日,小张在厦门一超市购买了一包“雨润精制培根生制肉片”,准备拆食时却发现包装袋内藏着一根毛发。小张认为,食品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超市在检验货品时也没能尽到应有的职责。于是,小张将二者都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雨润培根含有毛发异物,说明该食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及食品安全标准;在该毛发清晰且容易被发现的情况下,超市仍进行销售,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因此,判处超市退还货款15.9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即159元。
一审判决后,食品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对自身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于是上诉至厦门中院。食品公司辩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是不同的,包装内出现毛发只能证明产品的质量出了问题,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却将二者混为一谈。同时,此案纯属个案,不能因此认为全部的雨润培根都有安全质量问题。
而小张则手持近年来雨润食品包装袋内出现毛发的案例说:“该食品公司已屡屡发生这种现象,希望法庭能维持一审原判。”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对雨润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证据不足,依法纠正为“产品质量存在瑕疵”,但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经销商退还小张货款15.9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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