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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徽省工商系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2-03-13   发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通报2011年安徽省工商系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汽车经销商克扣补贴,涡阳工商帮助追回

  2011年4月26日,涡阳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邓某投诉,称在涡阳县通途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购买汽车时经营者没告知该款车有财政燃油补贴,也没在售车广告上标明。后经消费者了解,该款汽车享有国家财政燃油补贴3000元,消费者找到经销商要求给予办理,但经销商以种种理由理由拒绝给付财政燃油补贴。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调解,告知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汽车时没有告知燃油补贴之事,隐瞒事实,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经销商为消费者邓某办理了财政燃油补贴手续,把3000元补贴款退还到消费者手中。

  2、酒店违规提供一次性餐具,萧县工商依法维权

  2011年10月13日,萧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杨某投诉,称其在萧县龙城镇东环路南段丁团结经营的饭店用餐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当事人提供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并在结帐时被当事人收取餐具使用费12元。认为当事人向其收取餐具使用费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在与当事人交涉未果后投诉举报到萧县工商局。该局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发现,丁团结经营的饭店确有向消费者有偿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且不向消费者预先告知的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构成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萧县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赔多收的消费者费用,并处罚款300元。

  3、炮竹炸伤少年,蚌埠工商耐心调解

  2011年3月12日,消费者宋某来到蚌埠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反映他儿子宋某某在过年放炮竹时被炸伤一事。宋某的儿子在燃放冲天炮时,由于炮竹反向射出将当事人烫伤。经营者李巧兰和市土产公司支付了治疗费人民币1万元后,拒绝支付孩子后期治疗费。双方就责任的归属和赔偿问题始终达不成协议。宋某就此事向该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求助。

  接诉后,蚌埠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将消费者、经营者、市土产公司的负责人约请到一起进行调解。在三方相互质证后,工商执法人员指出:炮竹反向射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经营者不能因为是生产者的原因造成消费者损失而拒绝承担责任。同时宋某未能尽到监护人应尽的义务,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燃放冲天炮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又多次和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反复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最终经营者赔偿宋某各项损失2.7万元。

  4、促销活动不兑现 ,铜陵工商责令双倍还定金

  2011年9月18日,铜陵市消费者崔某某在安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铜陵市长江路商场看到“疯狂9.30活动宣传单”,宣传单上称“预交200元,国庆期间在该商场购物满9999元可抵用2000元”。崔先生随即向该商场交了200元定金,约定国庆期间去参加购物活动,商场出具了书面凭证。9月30日崔先生去商场购买一款标价11800元的相机,付款时却被告知“相机不参加促销活动”。双方协商未果,崔先生拨打了铜陵市工商局12315电话,请求帮助处理。

  经查,该商场的宣传单上确实有“200元抵2000元的内容”,但在宣传单上有一行很小的字体说明具体参加活动的商品详见店内告示,商场收银处张贴了一张告示,表明相机不在活动范围之内。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认为:商场虽然张贴了告示,但不够醒目,且崔先生在预交定金时并未被告知活动范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场双倍返还崔先生定金400元。

  5、美食城老板玩“失踪” 池州工商、公安联手维权

  2011年7月初,池州市贵池区工商分局陆续接到消费者申诉,称在某美食城购买的预付费式消费卡,因该美食城已停止营业,老板去向不明,他们购买的该美食城预付费式消费卡无法消费,而卡内还剩有余额,要求退还余额。

  由于此申诉系涉及多名消费者的群体性申诉,贵池区工商分局抽出专人成立调查小组对此事展开调查发现,该美食城自2010年11月正式开业后,前后一共对外销售预付式消费卡5000余张。到今年7月初停业时,尚有数千名消费者的卡内存有余额,共计21万余元人民币,单张卡内最多余额3000多元。由于申诉金额巨大经营者恶意卷款逃逸,涉嫌合同诈骗,贵池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区分局立案侦查,使场地租赁人归案,交出了消费卡内的余额21万余元。从9月14日起,贵池区工商分局在该公司“消费维权服务站”内设立了临时退款服务点,安排专人通知持有“美食城”消费卡的消费者领取卡内余额,尽快退赔了受骗消费者消费卡内的余额,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6、快递丢失货物,淮北工商调处赔偿

  淮北消费者邓某某向淮北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其2011年1月初从网上网购了一款商品,当时使用的是申通快递,邓先生从网上查询,发现本月10号货已到了淮北申通快递公司,当邓先生要求申通快递公司及时给送货时,对方总是借故推脱,迟迟不予送货。

  接诉后,经该局执法人员调查,原来是淮北申通快递公司已将消费者货物丢失,无法完成送货任务。工商执法人员在了解了此情况后,遂对该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做法进行了批评教育调解,申通快递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全额退还邓先生的购物款,并向邓先生赔礼道歉。

  7、无糖”月饼含糖,当涂工商查处调解并用

  2011年9月,当涂县姑孰镇消费者孙某来到当涂县工商局消保股投诉,反映他昨日在某超市内所购月饼,其标签上标明为无糖月饼,回家拆开食用后发现里面含有冰糖颗粒,因为消费者为糖尿病患者,属特殊消费群体,食用该含糖月饼后,身体出现不适反应,要求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赔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当涂县工商局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查明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立案查处,罚款12000元,没收其他未售出的同批次月饼。同时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最终消费者孙某获得了2500元赔偿金。

  8、摄影服务另收费用,芜湖工商责令商家改正

  2011年7月中旬,消费者王某向芜湖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反映其在第一夫人影楼接受摄影服务,在领取相片时,影楼对消费者入册外底片要求另行收费,每张50元。消费者认为经营者事先并未表明该项收费,认为属不合理收费,要求我中心帮助解决。

  芜湖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在接到投诉后,转办至芜湖市工商局镜湖工商所,工商所执法人员联系该影楼经营者了解情况,经营者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影楼只要提供入册内底片即可,对入册外底片消费者可以选择付费购买或者放弃。对于经营者的辩解,工商所指出,经营者对入册外底片收费行为,涉嫌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9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之规定,并告知商家芜湖市工商局正在开展摄影服务行业照片底片强制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商家认识到错误,免费将底片交付消费者,消费者对此表示感谢。

  9、保护农民利益,宣城工商履职责无旁贷

  2011年5月9日,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三星村村民方某到市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反映其2010年5月21日在经销商秦某处购买的一台收割机产品质量有问题,经多次维修仍出现问题。鉴于该申诉涉及农民利益,宣城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立即将此申诉件转宣州区工商局调查处理,并跟踪督办。经宣州区工商局多次对消费者方某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确定消费者方某反映事实属实。通过多次沟通调解,6月24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经销商免费为消费者方某所购收割机保养一次;该台收割机整机保养至2011年7月31日;给予消费者方某一次性经济补偿17500元。

  10、售房价格玩猫腻,潜山工商依法息纠纷

  2011年3月中旬,安庆市潜山县工商局陆续接到叶某、冯某、阮某等多人投诉,均称自己于2010年4月在本县和谐山庄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签了认购书,价格为2780元/㎡,预付定金5万元。2011年2月开发商通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同时还要收取以下费用:水1600元、电900元、有线电视428元、单元可视对讲1600元、太阳能2800元,共计7328元。投诉方认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水、电、有线电视、单元可视对讲等相关的费用应包含在房价中,不能另外收费,至于太阳能可根据需要自愿安装。开发商则称自己当时房价卖得过低,并且其收费的项目在认购书中双方也有约定。要求开发商退回多收的费用。

  潜山县工商局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开发商同意全部退回68户业主另外收取的费用共计328204元,太阳能与业主协商,坚持自愿安装的原则,由业主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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