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0日,日本就中国关于对日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与中国的磋商申请。2013年1月7日,日本对该案的具体你磋商请求发布(WT/DS454/1),具体如下:
日本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该项磋商申请的法律依据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条和第4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2.1条,以及《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7.2条和第17.3条。日本称,中国的相关措施违反了:(1)《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条和第3.2条,因为中国就进口数量影响和价格影响作出的分析未基于肯定性证据作出客观审查;(2)《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条和第3.4条,因为中国酒涉案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分析未基于肯定性证据作出客观审查,也未对所有相关的经济因素和指标作出评估;(3)《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条和第3.5条,因为中国作出的因果关系认定未基于肯定性证据作出客观审查;(4)《反倾销措施协定》第5.3条和第5.8条,因为中国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启动了调查;(5)《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5条和第6.5.1条;(6)《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9条,因为中国未就基本事实通知利害关系方;(7)《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2.2条和第12.2.2条,因为中国未能就认定和裁决提供充分详细的事实和法律材料,以及关于事实和法律推理的所有相关信息;(8)《反倾销措施协定》第7.4条;(9)《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8条,包括附件2第1段,第6.9条、第12.2条和第12.2.2条;(10)《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条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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