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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2007-04-14   发表:

细说《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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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10月9日发布了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现已成为玩具生产及市场销售的强制性安全通用技术规范。该标准适合于任何在市场上销售的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其适用儿童年龄为新生儿至14岁。该标准的实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玩具产品的安全性能,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儿童身体健康和安全。


机械物理性能


    1.在具有共性的条款A.4.1.3至A.4.1.10中列出了玩具材料的要求;小零件、形状、尺寸、边缘、尖端、突出物等可能对儿童产生身体伤害的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塑料袋、绳索、金属丝及杆件等潜在危险部件的规定。
    从规范的要求看,主要是针对以下几个方面:36个月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应含有小零件,36个月以上的玩具允许含有小零件同时应在玩具的包装或显著部位有相关警示标识。对于玩具可能触及的表面和部件均不能够含有毛边、溢边及危险锐利边缘,存在功能性尖端或功能性边缘的,均不能为危险锐利尖端或危险锐利边缘,具体的试验方法在附录的A.5.8和A.5.9条款中。对于玩具上的突出物,应采用有效的牢固的保护方式,以保证在合理滥用试验后保护件不脱落,这一点对于玩具汽车的车轴尤为重要,与其相结合的车轮即成为重要的保护件。
    2.该标准针对玩具童车、玩具推车、玩具摇篮车或类似的乘骑玩具,有专门的条款进行了规范,包括童车玩具中的活动和折叠部件的要求。其相应的条款为: A.4.12折叠机构、A.4.13.3乘骑玩具的传动链或皮带、A.4.15稳定性及超载要求、A.4.21玩具自行车、A.4.22电动童车的速度要求。其中针对市场上种类繁多且销量较大的电动童车,在附录A.A中的A.A.2.2充电电池的要求条款规定,其连接方式应确保充电时的正确极性,且充电过程中不可能启动玩具。
    针对具有折叠机构的玩具推车、玩具摇篮车或类似的玩具,在A.4.12.1至A.4.12.2条款中规定了折叠方向和锁定机构或安全止动装置的要求,以保证玩具在使用中不能突然折叠或运动部件意外移动,造成儿童身体被夹伤或挤伤,详细的试验方法见附录A.5.22条款。
    3.对于仿制防护玩具、弹射玩具、水上玩具、封闭式玩具、玩具滑板、玩具火药帽、口动玩具、液体填充玩具、热源玩具等,由于其结构特点或玩耍游戏特性所需具备的特征较为特殊,《玩具安全规范》通过附录A.4.17至A.4.27中的对应条款一一制定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对于该类玩具所具有的异于普通常见玩具的特点,规范在条款中均重点予以说明,对于该类玩具可能造成的伤害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4.规范中的4.2条款作为燃烧性能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带有可燃性物质的毛绒玩具及化妆服饰玩具的燃烧速度,对于其他玩具也规定了不能使用类似于塞璐璐等易燃性材料制造等。在规范的4.2.1.2至4.2.1.6条款中按照玩具上可燃物尺寸及玩具种类的不同,规定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其具体的定义及试验方法见规范性附录B,针对燃烧速度特征值,规定了火焰蔓延的速度应小于等于30mm/s,当燃烧速度介于10 mm/s至20mm/s时,应在玩具及其包装上设置警告。
    5.规范中的4.3条款,GB6675-1986版本中没有涉及,该条款的要求引用自EN71-3特定元素的迁移条款。规定了玩具原料中可迁移的8种金属元素的限量,8种金属元素为“锑、砷、钡、镉、铬、铅、汞、硒”。这些重金属元素多含于某些塑料颜料添加物中,儿童通过吮吸和舔舐可能进入体内,造成摄入性金属中毒。GB6675-2003标准将该条款要求列入玩具安全中,进一步提高了我国玩具的制造要求,并与国际要求相靠拢,为我国的玩具出口提供了进一步的技术支持。具体的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见规范性附录C。
    6.规范中的附录A.A为电池动力玩具的技术要求,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被GB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标准所代替。从2006年10 月1日起,电池作为动力的玩具将要同时满足GB6675-2003和GB19865-2005两个强制性国标要求。
    规范性附录A.A主要是针对电池动力玩具中的电池使用安全和绝缘部件安全和相应的警示说明制定了技术要求,而GB19865-2005则等同采用 IEC62115:2003国际标准的要求,对电玩具的电气强度、机械强度、电线保护、电气间隙等具体项目作出了详细规定。玩具厂从现在开始,电玩具产品就应积极考虑按照GB19865-2005标准规定指导生产。
    7.规范中所采用的专业词汇及通用术语均在附录A.3中具体阐明,并配有部分图片示例,对于标准中提到的具体要求,可结合该附录参照阅读。


目前玩具产品容易出现的问题和相应条款的说明


1.小零件 
    每年我国均发生多例儿童吞食玩具或其部件窒息死亡的案例。GB6675-2003中已在多个条款中对该项予以重点关注。针对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均不得含有小零件,尤为重要的是,在经过拉、压、跌落等多项合理滥用试验后,依然不得产生小零件。对于36个月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允许含有小零件,但必须设置警示标识,以告知消费者其隐藏的伤害危险。具体见附录A.4.4的小零件条款。
2.锐利尖端、危险毛边
    根据多次玩具产品国抽结果分析,锐利尖端和危险毛边问题一直存在,产生该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玩具原料问题及设计缺陷,由于采用的原料无法经受跌落等合理滥用试验的考验,在试验后产生锐利的尖端及可能造成伤害的毛边,而导致该条款不合格。具体的试验方法条款见A.5.24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及A.5.8 锐利边缘测试和A.5.9锐利尖端测试。
3.塑料包装袋厚度不够
    在规范的4.1.10条款中规定了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的要求,但是在历年的抽检中均出现包装袋膜厚不足的问题,产生这个问题的一个原因是玩具厂家缺乏必要的进料检验手段,无法控制包装袋质量,二是生产者对塑料袋的潜在伤害没有认识到,认为玩具质量有保证就可以了,忽视了包装袋也是标准要求的一个环节。具体试验方法见附录A.5.10。
4.电动玩具电池安全警示用语不全
    在规范的附录A.A中具体说明了应具有的各类电池使用安全警示用语,玩具生产者需要仔细研读,方能够掌握其具体含义,并将所需要的警示语言告知消费者。在GB19865-2005实施后,更需要仔细阅读该标准中第7点的标识和说明要求。
5.电动童车的基本要求
    在附录A.A中的A.A.2.2充电电池的要求条款中,规定了其连接方式应确保充电时的正确极性,且充电过程中不可能启动玩具。而我国市场上的部分电动童车存在着充电时依然可以启动的问题,这就给儿童玩耍埋下了潜在危险。同时在标准的附录A.5.17中规定了电动童车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8km/h,有些电动童车生产厂忽略这一点,只追求速度,留下了安全隐患。
6.产品的标识和说明
    玩具产品的标识和说明规范的4.4条款中规定,按照本标准和GB5296.5的要求进行,其中容易漏写的有仿制防护用品的警告、小零件警告、燃烧危险警告、水上玩具警告等,具体的要求均在特定的条款中予以说明。同时容易发生不合格的是说明中的“警示”二字,标准中有规定要求,每个字不得小于5mm× 5mm,这样才能突出警示效果,达到告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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